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工作导向。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民生优先、生态优先、产业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动房地产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住房供给,全面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需求,着力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落实县区政府责任。县区政府是辖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处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解决好部分群众住房困难的同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组成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或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政府稳控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区要实施问责。
三、强化规划引领和管控作用。各县区要科学确定城区人口规模,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强度,加大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四大两新一高”主导产业发展,完善房地产行业专项规划,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发展康养地产、旅游地产等新业态。京冀交界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5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6号)的要求,坚决摒弃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发展方式,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开发以及在城镇、铁路公路干线和主要街道、滨水地区及城市边界地带建设高层住宅。
四、统筹把握土地供给。各县区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控增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地价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秩序。
五、合理安排商品住房上市节奏。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区,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予以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力度,今年要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要增加公租房供应,探索发展共有产权房,鼓励国有企业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开发建设限价房、平价房,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进度,科学确定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比例。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区要充分考虑棚改居民就业、就医、就学等实际需求,合理规划选址,统一开发建设棚改安置房。
七、规范商品房销售。各县区要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各级国土、住建、规划、审批、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的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组织和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加快制定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购房款纳入监管体系。
八、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措施。对在中心城区(含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下同)。中心城区新购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以契税缴纳或不动产证取得时间为准)。对在中心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引进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住建、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查,确保政策落实。
九、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对中心城区、崇礼区、怀来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本市户籍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本市户籍已有1套住房或有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外地户籍居民家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十一、开展整顿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防止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建立监管服务平台。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流程、堵塞管理漏洞为目标,抓紧建立集项目审批、项目管理、数据统计、商品房销售、产权交易、资金监管、综合治税、购房资格审验、信息公开与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房地产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服务平台,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立项、竣工到销售全过程,必须纳入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做到平台之外无项目,平台之外无交易。
十三、做好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全面、正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市直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下发执行;各县区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