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李某在某县城与某商业中心租了一个30平米的商铺,年租金为65000,合同期限是2年。可是半年后该商业中心由于资金紧张把改商铺卖给了王某,同年7月王某以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此两间门面房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王某将房买下后,打算自己经营农资产品,遂要求李某尽快搬出,遭到拒绝,王某以李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从该店面搬出,并赔偿其损失。
关于房屋出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商贸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求租人的李某依合同约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房屋出售租房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问题,即买卖不破租赁问题,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求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求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上述规定说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求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求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循。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力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1、原租赁租房合同合法有效,租期尚未届满;2、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该在租赁期间。在本案中,李某与商贸中心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为3年,发生纠纷时期限并未届满。另一方面,王某取得门面房所有权的时间也在租赁期间以内,故本案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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